投诉人:黄志宏
被投诉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
投诉请求:
一、对被投诉人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二、责令被投诉人退还收取的费用并赔偿投诉人损失。
投诉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电话出现单边通话现象(一方听见对方声音,另一方听不见这方声音),被投诉人要求投诉人更换UIM卡后再测试。
2009年10月17日,投诉人在被投诉人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371号的营房村营业厅补办了UIM卡。被投诉人收取了30元费用(见附件一)。在该收费场所没有看见该收费项目的标价。
投诉人认为:
一、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并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相关规定,应当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二、被投诉人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执行该收费项目前,未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等规定,应当依据该规定第十二条等规定等处理。
三、被投诉人按30元标准收取UIM卡补卡费,明显高于工本费的标准(被投诉人小灵通补卡费为8元),并且未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违反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乱收费应当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给予处罚,并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综上所述,投诉人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投诉,请求依据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期限处理并支持投诉人请求。
此致
湖北省物价局
附:相关法律条款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
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瞪鯟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不单独收费瞪鯟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幅度内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资费,并在执行前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分别报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通信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电信资费,在执行前,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分支机构还应将执行方案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幅度内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资费,并在执行前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分别报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通信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电信资费,在执行前,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分支机构还应将执行方案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省委员会(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调查处理。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