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水城钢铁公司退休的工程师,退休几年后又就职于勤荣商务调查公司。一生坎坎坷坷至今已步入六十五岁之年。
二00九年八月九日(星期日),突然接到“贵州省贵阳兴达龙腾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刘××送来“电信费用交纳通知书”,“通知书”上认定我欠费165元。我又与龙腾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张经理(0858—8698334)通话问明情况。
二00九年八月十日我拿到了“电信公司”市公司“用户欠费减免审批、用户欠费详表”。这张表上表明我已欠费62.46元,加105.32元,总计167.78元,违约金还在以每日3‰递增。
具体情况如下:2007年08月13日,我购买双网双模双待手机时,在手机销售柜同时又购买了小灵通(0858—6899760)卡,并与第三天办了全省漫游业务(手续费5元),同时预存50元话费,当时我办的小灵通卡是每月18元/保底消费。
在一年的交费使用过程中发现小灵通网不好用,经常出现打电话过程中断、停,还有一些地方根本无信号。确实耽误我在勤荣商务调查公司的业务,在2007年10月份后就没有太使用,改为使用双卡中的13116363530联通卡。
2007年08月我向水钢营业厅提出停机销号,但营业厅的人告诉我要交清费用才能办停机销号手续。
2007年09月我交30元后请求办停机销号手续,此时已是09月初了,营业厅营业员又告诉我要月底结了本月帐后才能办,……10月份又是如此。
电信每月06日才能出具上月账目,可是每月06日又进入了本月,又不能停机销号,如此强制性不能停机销号……从此再也不过问0858—6899760小灵通的事。
实际2007年10月扣除保底消费18元后,欠电信公司8.46元。
2007年11月欠费18元,单停。
2007年12月欠费18元,双停。
2008年01月欠费18元,双停。
2008年01月份以后没有在产生费用。
这个调查情况与电信市场部的实际欠费情况完全符合。
在电信市场部提供的欠费详表中违约金一栏中,电信公司是利滚利的计算方法?还是什么计算方法?我看不懂。(违约金每日3‰),以2007年10月份为例:
扣除9.54元后欠费8.46元(是后半月欠的),按每日3‰计违约金计算式如下:
8.46元×3‰×15=0.02538×15=0.3807元。
又如2007年11月份为例:欠费18元,违约金计算如下:
18元×3‰×30=0.054×30=1.62元。
我所计算与电信公司计算相差:
2007年10月份相差:15.61元-0.3807元=15.2293元
2007年11月份相差:31.54元-1.62元=29.93元。
这种如此相差,怎么让人信服?不产生纠纷才怪。
还有,在2009年03月05日,我与电信公司因停机发生过纠纷,通过计算,发现电信公司扣吃客户每月余额。……
又据说:中国电信全国用户欠费300亿元之巨,是怎么欠出来的?是实欠还是虚欠?
目前电信公司委托私有公司催欠,据说“劳务费”占了催欠金额的30%~40%,这个数额算不算国有资产流失。按35%计,300亿元要催欠成功,电信支出“劳务费”105亿元,这个数字吓不吓人?
法律规定,电信服务过程中不能将客户信息提供或让他人获利。电信公司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电信公司是否触犯了刑法?电信公司在违约金过程中是否也有过错?
电信国老大是否应该改变一下工作程序?改变一下服务理念?
2009年09月14日下午15:00,此民事诉讼将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当日将有肖惠群(原告)、六盘水电信公司(被告)、兴达龙腾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对簿公堂。
望有识之士与有共识的媒体欲知详情,请与13518582569肖惠群联系。
附:电信欠费单;
市场部费用清单;
民事诉状;
传票。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肖惠群、男、1945年03月31日出生、汉族、水钢退休工程师,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文教巷19—10号,电话13518582569。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世纪广场旁。
第三人贵阳兴达龙腾商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负责人:张经理,电话:0858—8698334。
诉讼请求:
1、请求钟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肖惠群给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所欠电信费用81.20元。
2、请求钟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贵阳兴达龙腾商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因与肖惠群无合同关系,而无催收电信欠费权利。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2007年08月13日,肖惠群在购买手机时,在手机出售店同时购买了联通13116363530号码及电信小灵通6899760号码,均填写了电信业务合同单据。在6899760的电信业务合同单上填写了联系电话13116363530(此单已丢失,电信公司应该有此业务单据)。联通号码13116363530我于2009年04月05日正式销号。(见证据2、3)
2009年08月09日中午,接到贵阳兴达龙腾商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员工刘××送达的“电信费用交纳通知书(见证据1)”,我认为欠费165元不合理。
2009年08月11日为了知情权,找到电信六盘水分公司客服部索要欠费详情,给了我一张“市公司用户欠费减免审批”用户欠费详表,我得到是复印的,08月12日上午我去电信大楼16楼市场部要求加盖红色印章,市场部李经理同意并加盖了红色印章。
事实经过:
2007年08月13日16:00,小灵通6899760正式启用。第三天办理了全省漫游功能,交手续费5元。经二个月的使用,总觉得小灵通虽然省钱但网络太差,有时打接重要电话时间一长就会中途自动断线,太耽误事情(因为我在水钢退休后在六盘水勤荣商务调查有限公司任业务经理,见证据4)。三个月后小灵通卡就退出了手机。多次去电信营业部办理停机停号手续。但每到去办时告诉我待费用结清后才能办停机停号手续。电信业务是每月06日才结清上月的费用,但到了06日又产生了05天的费用,又不能结清费用,又不给办停机停号手续。这样一月推一月的循环,所以小灵通8699760一直无法办理停机停号手续,一直至今。
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对于用户欠费详表中2007.10、11、12,2008.01欠费62.46元肖惠群予以承认。违约金自2007.11、12,2008.01及违约金利上加利得计算方法不予承认。
电信六盘水分公司在30日加60日后的2008年01月份之前没有用任何方式告知肖惠群(1、信函告知;2、电话告知;3、短信告知),所以电信六盘水分公司自身存在没有及时告知的责任,并电信营业结算与停机停号的工作流程存在过失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又:2009年05月13日起施行的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第三十条又规定: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
电信六盘水分公司与兴达龙腾商务有限公司将肖惠群的违约金扩大至违约本金62.46元的268.6%,这个比例远远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8.95倍。肖惠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付给电信欠费81.20元的请求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是符合电信企业与全体用户和谐合作、稳定社会的。
从上面看出电信六盘水分司营业业务的做法有过错,应减少对肖惠群的民事赔偿的责任。
二、2009年08月09日中午,贵阳兴达龙腾商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员工刘××送达“电信费用交纳通知书”。
据了解电信六盘水分公司与兴达龙腾商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签有催收电信欠费委托合同,兴达龙腾公司从中收取40%的费用。(要求电信六盘水分公司出示该合同)。
电信六盘水分公司与兴达龙腾商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故意扩大违欠,兴达龙腾公司从中取得40%的佣金,是电信六盘水分公司故意扩大违约金后与另一个私有企业瓜分用户钱财的恶意行为。
从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的作法看出,电信六盘水分公司是为了第三者的利益(或者说共同利益)在有意扩大电信用户的“违约金额”。这正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描述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行为。钟山区人民法院应责令终止该无效合同,停止损害第三人利益。
综上所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本身存在过失过错,甚至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事实,据此肖惠群请求钟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肖惠群只交纳欠电信六盘水分公司81.20元的费用。
此
钟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