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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4—与电信过招
2004年12月24日,我向福建省电信公司长乐市分公司金峰支局申请安装一年期的ADSL宽带上网业务(送“调制解调器”承诺使用一年),该工程于两天后(即12月26日)竣工,我在这一天开始使用。
2005 年12月中旬,该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提醒我宽带即将到期,若要继续包年使用,须于12月20日前续缴费用(891元15个月,比去年多送了3个月),否则将进入下一个计费月,会被收取每月99元的宽带包月费用。先前我从朋友处得知可以先去取消宽带,然后再申请安装,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同样是891元,后者可以再得到一台“调制解调器”。我便向其咨询,得到确定的答复,并提醒我要在20日前取消。我就于12月18日下午前往该公司金峰营业厅办理拆机(即取消宽带)手续,准备几天后再重新申请。在营业厅,我向服务台小姐咨询:是否超过20日就要被收取99元的下个月宽带包月费用?得到肯定的答复。
回来后,我越想越不对劲:我是于2004年12月26日开始使用宽带的,按照正常包年的原则,应该是使用到2005年12月25日才对,怎么可以只到20日就截止了呢?
2005 年12月19日下午4点多,我向电信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10000咨询,228号小姐的答复是:超过20日是会被收取99元的,但只要我在31日前办理了拆机手续,就可以在下个月10日左右凭“话费结构单”在营业厅退回99元现金。至于我昨天已经去办理了拆机手续,今天已经不能上网的情况,则可以凭身份证原件到营业厅申请办理复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我于是赶紧去营业厅申请复机。但服务台小姐告知:该工程已经竣工,不能恢复,只能重新申请。我告诉她10000的228号小姐是答复可以的。服务台小姐就打电话到10000找228号小姐,但228号小姐正好有事,只好挂机等待。后来273 号客服经理打来电话,着重于一点:我是主动去营业厅办理拆机业务的。之后在我的解释下,才称若按我所说,则服务台小姐18日的答复是不全面的,有遗漏,并问我有什么要求。我告知两点:书面向我道歉,适当经济补偿。具体如何,要她与服务台小姐核实情况后打电话到我家。
我回来后,273号经理又打电话告知,228号小姐发现自己有关宽带有效截止日期的答复有误,正确回答应为:在2005年12月,宽带截止日期为31日,超过20日不会被扣99 元。因为从2006年开始,电信公司就取消了以往当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计费周期的做法,按自然月计费,即每月话费为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作为过渡,2005年12月21日至31日合并到上个月计算。/
我向其提出了我的要求:
1、电信公司向我出具一份致歉函,加盖公章。
2、补偿100元人民币。
在交涉中,该经理称可以口头向我道歉,但不可能书面道歉。还提出了看似有理,其实极为荒谬的观点:若按当初“送‘调制解调器’承诺使用一年”的协议,我宽带未使用满一年就取消了,那这个“调制解调器”就应该还给电信公司。最后,该经理问我是否坚持我的两点要求?我说是,该经理便称我的该起投诉就由长乐分公司金峰支局处理。我问什么时候给我答复?她称三日内。
第二天(12月20日)上午,该经理来电称,长乐分公司与福州公司有所不同,还是按原来的规定进行计费,因此金峰营业厅有关人员的答复是对的,超过20日是会被收取费用,也就是说,电信方面没有过错。
问题已经明朗了,就是我觉得不对劲的地方:按长乐电信公司的规定,我的宽带只能使用到12月20日,但按照正常人的理解,我从2004年12月26日开始使用宽带,使用一年,应该到2005年12月25日才到期!
电信公司企图用“规定”来搪塞我,却正中我的下怀:我要与你斗的,就是电信这个不合理的规定!
2005年12月23日,我到长乐电信公司城关营业厅投诉,得到相同的答复。
2005年12月26日,我到长乐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电信公司赔偿1000元,再写一封致歉函给我。
2005年12月28日上午,长乐市人民法院书记员来电叫我去取传票,我与他约好第二天上午去取(开庭时间为2006年1月25日)。
12 月28日下午,金峰电信支局营业厅小姐的父亲打来电话破口大骂,称一定要操我老母,还说我是想死,并要我交500元宽带违约金,否则要我的好看。后来营业厅小姐接过电话,正式要求我去交纳500元人民币,因为当初签订协议时是“送猫承诺使用一年”,而我提前几天拆机,没有使用满一年,所有要交这笔费用。
我感到很好笑,这明显是报复性的行为。为什么12月18日我去拆机的时候没有说明这一点?反而在知道了我去法院起诉之后才提出这种荒谬的要求?如果提前几天拆机就要被罚500元,那我为什么不使用完这几天再去拆机?难道我是傻瓜?宽带包年才891元,而罚金就要500元,我的钱真的是没处花吗?为了收集这种令人喷饭的证据,我就于12月30日到金峰电信支局交纳了这笔费用。
2006 年1月25日,在长乐市人民法院的法庭上,电信公司的人否认了以前的说法,竟称我去申请取消宽带业务时,营业员小姐多方挽留我继续使用,也曾提醒我如果提前几天取消会被收取500韵罯DEM费用,但我一意孤行,不听劝阻,执意要取消。因此电信公司没有过错。
这使我认清了电信公司的无耻!
也使我意识到,今后不管与谁打交道,都必须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文件,自己身上也要备有录音笔,随时录下与对方的谈话,以防止无耻之徒翻脸不认帐。
先前我之所以对电信公司没有戒心,是因为我开始的时候没想与电信公司打官司,但该公司逼得我不得不这样做。
2月5日上午,电信公司方面派人来与我协商调解,表示愿意赔偿500元,被我拒绝了,对方白跑一趟。2月6日下午,在长乐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林法官的调解下,电信公司赔偿了我700元。
以上所述均为事实,若有半点差错,愿负法律责任。

林宏剑
2006年2月6日